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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944108号“乡村圣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21:22关于第33944108号“乡村圣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59号
申请人: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圣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新志成(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4日对第33944108号“乡村圣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50182号“圣农SHENGN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96269号“圣农 SUNN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第1458363“圣农 SUNNER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316604号“圣农 SUN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014829号“圣农 SUNN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过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构成肉冻、肉干、死家禽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上述引证商标的摹仿,二者共存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荣誉;
2、“圣农”品牌及产品所获荣誉;
3、相关报道等网络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指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的“圣农”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以核准注册的含“乡村”、“圣农”商标档案信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1类活动物、贝壳类动物(活的)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3、引证商标三、四、五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干、肉汤、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五为申请人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4、2009年5月,我局在商评字[2009]第11791号《关于第3219863号“圣农山泉”商标争议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使用在肉冻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家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活动物、贝壳类动物(活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 “乡村圣农”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汉字部分“圣农”,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新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家禽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认定争议商标在活家禽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无效宣告,因此,在该项商品上我局无需再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虽然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圣农 SUNNER”、圣农 SUNNER及图”等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在除活家禽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活家禽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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