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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33867号“韩北圪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15:52关于第65033867号“韩北圪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569号
申请人:武乡县晨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33867号“韩北圪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圪道”由浅坑、无水小沟之意,“韩北圪道”易使一般消费者联想到“韩国北部的浅坑、小沟”,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或产地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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