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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261083号“洒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15:33关于第47261083号“洒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858号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经纬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5日对第47261083号“洒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620045号、第18687207号、第21069497号“晒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已扰乱正常的商标申请秩序。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在消费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抢注争议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所获荣誉;2、维权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2月6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刷子托座;镜子(玻璃镜);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木、蜡、石膏或塑料制小雕像;展示板;家养宠物用床;非金属挂衣钩;枕头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非金属挂衣钩、衣架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洒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晒客”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家具、玩具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该条款保护的是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理由中所述为在先注册的商标权利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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