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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05184号“鄖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11:41关于第63105184号“鄖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011号
申请人:徐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05184号“鄖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9369337号“郧府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挂面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茶饮料;挂面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能量饮料;植物饮料;无酒精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乳清饮料;纯净水(饮料);豆类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茶饮料;挂面”外的其余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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