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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67229号“美丽事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06:21关于第64967229号“美丽事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666号
申请人:蒋金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67229号“美丽事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03307号“FAIR ENTERPRISE”商标、第12623060号“美丽365”商标、第59300443号“美丽居”商标、第37296514号“美丽DIY”商标、第24225991号“美丽坚果”商标、第62944468号“AI美丽”商标、第15927760号“美丽研究所BEAUTY LABORATORIES”商标、第37216527号“美丽跑腿BEAUTIFUL RUNNING ERRANDS”商标、第6336464号“美丽速递”商标、第63237118号“美丽燃料”商标、第15438201号“美丽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具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生效驳回复审决定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六、十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四、六、十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至九、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美丽事业”与引证商标一文字“FAIR ENTERPRISE”虽为不同语种的文字,但主要含义基本相同;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二、五、七至九、十一文字“美丽365”、“美丽坚果”、“美丽研究所”、“美丽跑腿”、“美丽速递”、“美丽苑”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申请商标文字“美丽事业”为日常用语,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视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整体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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