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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92233号“耘林让生命更美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01:59关于第64592233号“耘林让生命更美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356号
申请人:江苏耘林养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创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92233号“耘林让生命更美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宣传截图、所获荣誉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为宣传用语,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余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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