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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41392号“叁肆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01:41关于第63941392号“叁肆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224号
申请人:吉林国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吉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41392号“叁肆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99474号“三四五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700095号“@ I 34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62525号“三似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01165号“三四五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叁肆伍”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构成文字“三四五六”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345”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美容院;远程医学服务;医疗护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医疗诊所服务;医疗保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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