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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875429号“椒香天下 PEPPER AROMA WORL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59:45关于第31875429号“椒香天下 PEPPER AROMA
WORL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879号
申请人:鸡泽县中调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太阳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威力食用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对第31875429号“椒香天下 PEPPER AROMA WORL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创立的“椒天下”系列品牌,批量投入生产,广受消费者青睐,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与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第35382992号“椒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有违在先权利原则,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及服务近似,容易使消费者认为两商标来源于同一商家或具有其他关联关系,容易造成消费者混乱,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人的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产品包装及包装采购单;2、厂区照片;3、申请人与辣妹子及商超合作证据;4、营销宣传证据;5、采购合同;6、销售发票及产品检验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5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5月13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莲子、腌制蔬菜、黄油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莲子、腌制蔬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首先,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系指申请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法定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因此,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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