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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8287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57:21关于第6388287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159号
申请人:贵州顶众新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知盈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828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享有著作权,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53676号图形商标、第2904303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由申请人进行了实际的市场销售使用,并形成了自己稳固的消费群体。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视频、客户提车视频、工作牌、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车;汽车轮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车轮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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