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345971号“百益农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54:20关于第63345971号“百益农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089号
申请人:惠州市百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创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45971号“百益农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92634号“百益 BAIYI及图”商标、第21388256号“百益及图”商标、第39021718号“百益时代广场 BAIYI TIMES SQUARE”商标、第20867020号“益百”商标、第4555463号“益佰”商标、第12221724号“益佰 100”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密切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百益农科”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文文字部分“百益”,并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所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加工、水处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面粉加工、水处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3月09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