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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33199号“湾岸 MIDNIGH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53:57关于第4333199号“湾岸 MIDNIGH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86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讲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两方互动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33199号“湾岸 MIDNIGH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6965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06月17日至2021年06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一直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确认书、授权书及译文;2、广东省文化厅审批文件;3、生产产品相关记录文件;4、产品图片;5、合作经营分成情况、发票;6、出库单、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7、微信公众号截图;8、MIDNIGHT湾岸游戏介绍、百度百科;9、进口货物报关单、通关放行通知、订单、账单、付款凭证、提单;10、聊天记录、升级通知、简化教程。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已包含于复审阶段证据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大多数显示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且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本案复审商品,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件判决。
申请人质证称其提交的证据符合真实性要求,且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在质证中提交了授权书、在先案件判决、媒体报道、大众点评截图等作为证据(均为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10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7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用视频游戏机;商用计算机游戏机;商用电视游戏机;电脑游戏程序(已录制)”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确认书、授权书显示,其自2017年5月28日起许可株式会社万代南梦宫游艺使用复审商标,株式会社万代南梦宫游艺授权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期限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因此,我局对上述两家企业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5合作经营分成情况、发票及证据6出库单、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证据9进口货物报关单、通关放行通知、订单、账单、付款凭证、提单可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授权人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带有“湾岸 MIDNIGHT”标识的游戏机及游戏软件商品投入市场,进行了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使用证据显示的商标标志虽外观与复审商标稍有差异,但显著识别文字均为“湾岸 MIDNIGHT”,应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综合考虑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游戏机及游戏软件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者对象和复审商标各指定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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