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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078178号“美滋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51:03关于第46078178号“美滋堡”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092号
申请人:许德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廉晓平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7日对第46078178号“美滋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美滋堡”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2、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证据;
2、美团经营销售账单及入驻合同;
3、门头设计及照片;
4、聊天记录;
5、租房合同;
6、公章备案登记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5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0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汉堡包;蛋挞;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比萨饼;卷饼;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冰淇淋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争议商标核定的汉堡包、蛋挞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美滋堡”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2、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3、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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