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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082839号“Populel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40:47关于第25082839号“Populel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61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贺彼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视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82839号“Popule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780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我局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有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和复印件):
1、商标档案信息;
2、产品图片及说明书;
3、销售协议书及发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相关公司信息、网络检索信息、图片截图。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6月30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8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全部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与深圳市由来客电子有限公司、深圳视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软件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维护APP软件正常运行,以项目方式交付系统等服务,有发票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上。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其余服务与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等其余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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