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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90996号“华安合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37:41关于第64490996号“华安合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430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安合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好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90996号“华安合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整体不易被识别为地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华安合鑫”标志和新华字典关于“鑫”字的释义、宣传使用材料、申请人私募基金产品公示信息、荣誉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华安”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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