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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63697号“持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37:14关于第62863697号“持香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265号
申请人:小林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63697号“持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商标整体为日文,应被视作不产生特定含义的图形,整体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也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产生任何误认。即便从申请商标构成日文本身的含义看,商标整体使用在第3类指定商品上也不会使消费者产生任何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日本语新辞典》的释义、举证商标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厕所清洗剂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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