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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08797号“未来艺树 美育中心(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34:46关于第62708797号“未来艺树 美育中心(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114号
申请人:艺巧树(杭州)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蒲公英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08797号“未来艺树 美育中心(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驳回决定以申请商标与第9046921号“未来树FUTURE 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71387号“未来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31624号“未来树Future 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074448号“未来树WEILAIS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近似为由,驳回申请商标在培训、辅导(培训)、书法培训、传授技术(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汉字“未来艺树”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显著显著识别部分汉字“未来树”、引证商标二“未来树”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书籍出版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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