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680509号“道家骨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33:31关于第64680509号“道家骨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380号
申请人:中政华夏田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80509号“道家骨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有产品都是按照中国道医的传统理论和配方,并结合现代科技技术,进行加工的。是针对风湿骨痛而辩证施用的医疗器械和保健产品,有辅助治疗和健康保健等功效的。而“道家”两字,除了突出技术配方的来源,也追溯到了我们中华民族中医中药的精髓。申请商标不但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还在弘扬了中华传统文化。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道家骨康”及图形组合而成,整体指定使用在第10类艾灸治疗用医疗器械;医用热疗装置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识中含有文字“道家”,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