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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652537号“天美酒店TIANMEI HOTE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30:34关于第14652537号“天美酒店TIANMEI HOTEL”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2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郭潮徽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崔丽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4652537号“天美酒店TIANMEI HOTE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5467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供其在2018年08月11日至2021年08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原撤销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自复审商标成立以来,申请人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广州天美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工商公示信息;
2、广州天美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其他公司开具的发票;
3、天美酒店相关照片;
4、携程旅行关于“天美酒店”的介绍与点评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性使用。申请人未提交授权书,不能证明商标授权关系的存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07月04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08月1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2、申请人提交证据1可知,申请人系广州天美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天美酒店)的股东之一。故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申请人与天美酒店具有关联关系,天美酒店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以认为系不违反申请人意志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2中销售发票显示在指定期间内天美酒店向他人提供了住宿服务。同时结合证据4中携程旅行页面的相关用户评论内容可知,网友在指定期间内对天美酒店发布过住宿体验评论,以及证据3中酒店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天美酒店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住宿服务上进行了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旅馆预订、饭店、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与其实际使用的住宿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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