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5286315号“尕喜馕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28:16关于第35286315号“尕喜馕王”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983号
申请人:新疆馕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诺(洛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燕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4日对第35286315号“尕喜馕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确权及使用的第33710394A号“馕王 nanbe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媒体报道、照片、广告宣传资料、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信息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2019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馕商品上,专用权至2029年11月6日。
2、引证商标于2018年9月25日申请注册,2019年5月6日初步审定公告,202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馕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根据查明事实1、2,引证商标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馕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馕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争议商标“尕喜馕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馕王”,且整体未形成可相区分的特殊含义,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19023799号“菜百味CONVENIENT VEGETABL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