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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260375号“思凯”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27:52关于第7260375号“思凯”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38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圣
委托代理人:浙江思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百思凯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260375号“思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997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货物展出、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会计、外购服务(商业辅助)、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8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商标局认为使用证据部分有效,故复审商标在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会计、外购服务(商业辅助)、商业信息服务上予以维持,在货物展出、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销售合同及发票;
3、申请人线上线下活动、宣传情况;
4、获奖及荣誉;
5、媒体报道;
6、公众号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义乌思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等服务上,2010年10月7日获准注册。2017年7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针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会计、外购服务(商业辅助)、商业信息服务上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部分有效,裁定复审商标在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会计、外购服务(商业辅助)、商业信息服务上予以维持,在货物展出、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予以撤销。
2、证据1显示申请人授权浙江思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可以使用复审商标,授权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30年10月6日。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的复审期限为2018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虽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授权书、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均未能体现复审商标信息。申请人线上线下活动、宣传情况、媒体报道证据的时间点未在复审期间内或未显示时间。获奖及荣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情况。公众号信息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8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期间内在货物展出、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货物展出、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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