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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16898号“BCT BO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22:28关于第64016898号“BCT BO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702号
申请人:山东蓝碳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百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16898号“BCT B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45384号“BTC 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194001号“Bit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呼叫、含义等差别巨大,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待其撤销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核准注销,鉴于并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已被新的权利主体所承继,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应当予以无效。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注册人的存续情况并非确定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的当然依据,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CT BOX”与引证商标一“BTC BOX”、引证商标二“BitBox”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能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太阳能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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