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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88452号“赤坂君 王者烧肉CHIBANJ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21:50关于第64488452号“赤坂君 王者烧肉CHIBANJ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454号
申请人:上海赤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88452号“赤坂君 王者烧肉CHIBANJ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85754号“王者肉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26111号“王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50307号“王者茶业WANGZ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196752号“王者气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787530号“王者茶饮KING OF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0044772号“王者好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4427144号“王者好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0445164号“王者篮球训练营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2768167号“王者4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3003170号“王者龙虾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9708314号“王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十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十被驳回,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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