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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32654号“L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17:39关于第64532654号“L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517号
申请人:南京欧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32654号“L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43000号商标、第41978111号商标、第7363341号商标、第22979853号商标、第2631952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LU及图”亦可整体识别为英文“OLU”,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英文“OLU”“LU”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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