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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923590号“菲纳埃尔夫FIONAELF”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16:12关于第39923590号“菲纳埃尔夫FIONAELF”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360号
申请人:道达尔石化炼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青松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39923590号“菲纳埃尔夫FIONAEL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643517号“F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0237号“F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0729号“菲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曾多次被抄袭、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应予以无效宣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简介;2、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3、申请人维权记录;4、相关在先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27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7类室内装潢、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车辆加油站、建筑、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服务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21年6月21日被核准注册在“室内装潢、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服务上。注册公告刊登在1748期《商标公告》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4类工业用油等商品上和第37类加油站等服务上取得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第39922675号“菲纳埃尔夫FIONAELF”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依法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决定载明:“两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独创性,且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两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组合相近该行为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不仅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服务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非类似商品/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在工业用油等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了具有较强独创性的“菲纳”商标。争议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使用和注册的“菲纳”文字,该行为难谓巧合。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出处未作出合理说明。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摹仿、复制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应予制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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