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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64731号“优享陪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14:06关于第63064731号“优享陪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957号
申请人:陕西优享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64731号“优享陪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17312号“优享陪诊 ENJOY ACCOMPANY”商标、第11880118号“优享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3、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被驳回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休养所、护理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优享陪诊”与引证商标二“优享生活”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康复中心、休养所、护理院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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