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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842270号“宝贝第1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12:12关于第47842270号“宝贝第1站”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778号
申请人:麦克英孚(宁波)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朝阳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天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5日对第47842270号“宝贝第1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完全包含申请人具有很高知名度的第23510419号“宝贝第一”商标、第12620235号“宝贝第一”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2类“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商品上的“宝贝第一BABYFIRST及图”商标和引证商标对应的“BABYFIRST”英文商标自2015年首次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后,至今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摹仿,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信息;
2、“宝贝第一BABYFIRST”商标受保护记录;
3、申请人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及连续使用的证据;
4、申请人及产品所获荣誉;
5、2015-2019年度申请人财务审计报告、广告专项审计报告、广告宣传情况;
6、2015-2019年经销合同地区列表及合同、销售发票金额统计及发票;
7、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申请人注册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误认。综上,被申请人恳请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门店照片。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不予认可,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07月0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21年06月21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药物”等商品、第12类“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体现在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药物”、“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宝贝第一BABYFIRST及图”商标所知名的“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即使考虑“宝贝第一BABYFIRST及图”商标在“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商品上的知名度情况,也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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