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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97820号“农老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06:27关于第63097820号“农老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110号
申请人:内蒙古农老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金羽航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097820号“农老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25954号“农老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中。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00163号“农老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案件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加工过的甜玉米粒、速冻玉米、熟蔬菜、腌制蔬菜、干蔬菜、速冻方便菜肴、干食用菌、加工过的蔬菜、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范围仅限于加工过的甜玉米粒、速冻玉米、熟蔬菜、腌制蔬菜、干蔬菜、速冻方便菜肴、干食用菌、加工过的蔬菜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甜玉米粒、腌制蔬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农老头”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农老头”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甜玉米粒、腌制蔬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萝卜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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