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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7852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02:50关于第6087852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631号
申请人:江苏邮供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785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848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293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736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9677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工商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符正
戴艳
杨乐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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