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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297324号“大吉门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59:20关于第57297324号“大吉门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72375号重审第0000001997号
申请人:佛山市恒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72375号《关于第57297324号“大吉门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457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6042号“吉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照明板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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