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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90300号“N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58:15关于第63290300号“N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126号
申请人:南京宁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正道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90300号“N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063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被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资质证书、专利证书、举证商标信息、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扫路机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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