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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918732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57:28关于第8918732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03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任大力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八百客(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坤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9187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3956号决定,于2021年1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04月22日至2021年04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八百客(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发票;2、复审商标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相关界面;3、复审商标使用于服务场所、商业活动中的相关图片及实物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发表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有效性均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2月6日申请注册, 2011年9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在专用期内。
2、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八百客(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八百客(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并交由申请人质证,该阶段证据与被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故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其关联公司八百客(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鼎盛宏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五洲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主体签订的合同及对应发票可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软件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证据2中八百客(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八百客微信公众号、天涯社区均对复审商标软件产品予以宣传介绍;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软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在与软件商品类似的复审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考虑到商业活动的复杂性,未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使用,也应当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故应当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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