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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92737号“橡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55:19关于第63292737号“橡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708号
申请人:四川同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92737号“橡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54805号“橡木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57423号“橡木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读音呼叫、含义等区别明显,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所属行业等不重合,缺乏混淆的市场基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注册,另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橡木”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橡木屋”、引证商标二“橡木庄”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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