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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99031号“熊仔BEA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54:11关于第1499031号“熊仔BEAR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51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富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商权咨询顾问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西安知行追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99031号“熊仔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2085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8年08月10日至2021年08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理发用小钳子;剃须刀”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裁定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撤销决定书、复审商标注册情况;
2、产品图片、ISO认证证书;
3、网络及展会销售情况;
4、收购合同及发票;
5、包装印刷授权书及合同、包装图片;
6、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疑,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的有效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银行交易凭证复印件作为质证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三水市西南镇永业五金加工店于1999年7月19日申请注册,200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指甲刀(电动式非电动的);修指甲工具;修脚指甲成套器具;电动指甲锉;磨指甲器具(电或非电);电动修指甲工具;指甲挫;剪刀;理发用小钳子;剃须刀”。经核准,转让至三水市富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后变更注册人名义为佛山市三水区富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8年08月10日至2021年08月09日,鉴于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本案的作出时间处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理发用小钳子;剃须刀”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无法体现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3无形成时间;证据4的购销合同及发票、质证证据未形成对应关系,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证据5的履行情况难以确认。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的“理发用小钳子;剃须刀”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理发用小钳子;剃须刀”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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