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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75926号“东明百姓优惠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53:41关于第65075926号“东明百姓优惠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661号
申请人:曹建红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75926号“东明百姓优惠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也不会使消费者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06790号“东明西瓜DONG MING XI GUA及图”商标、第28501270号“东明青山羊”商标、第35344298号“东明黄河鲤鱼”商标、第35344299号“东明小麦”商标、第42069782号“东明甜瓜”商标、第42069784号“东明大豆”商标、第42256961号“东明草莓”商标、第50411939号“东明鲈鱼”商标、第10224733号“明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东明”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中“东明”、引证商标九“明东”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植物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新鲜水果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西瓜、山羊(活动物)、活鲤鱼、小麦、新鲜甜瓜、大豆(未加工)、新鲜草莓、鲈鱼(活的)、活动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东明”系我国山东省菏泽市辖县名称,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等商品上,整体未形成强于该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东明百姓优惠购”指定使用在植物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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