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306568号“壹点创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53:27关于第64306568号“壹点创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453号
申请人:洛阳壹点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06568号“壹点创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30280号“一点信息技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30212号“一点资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322619号“一点资讯 1 YIDIANZIX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022593号“金一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620055号“一点资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347921号“壹点心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272453号“一点商业联盟 ONE POINT BUSINESS ALLI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590299号“U一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盒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所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3月07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4966226号“富嘉铭激光 FJMIAS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