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2049558号“快美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52:17关于第52049558号“快美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589号
申请人:法国施维雅药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正聚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对第52049558号“快美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748206号“达美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582309号“达美康DIAMICR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420044号“达美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从事中医理疗行业,与申请人属于关联行业的从业者,其理应知晓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抄袭引证商标以搭乘引证商标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申请人及相关公司的介绍、工商信息资料、关联公司的公证件;
2、有关药品查询资料、相关管理年鉴;
3、工作宣传册;
4、有关药品的审批文件、进口文件、药品手册年刊;
5、相关行政裁决书、民事判决书;
6、维权资料;
7、商标许可备案资料;
8、部分年份审计报告;
9、销售情况资料、销售排名资料、市场表现证明函;
10、有关公证书、分销协议、发票(涉及商业秘密,副本未提交);
11、有关媒体报道资料、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
12、广告宣传手册、广告合同、图片;
13、国家企业信息系统有关被申请人的登记信息;
14、被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号上的公司介绍及售卖产品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净化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品、杀真菌剂、人用药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达美康”品牌药品通过《糖尿病新世界》、《就医选药》、《实用临床医药杂志》、文汇报、现代都市报、健康时报等多家报纸期刊进行了长期广泛的宣传报道,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快美康”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达美康”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净化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杀真菌剂、人用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相同或相近之处,属于相同、类似或具有密切关联关系的商品。同时,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达美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审理,且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