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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21715号“鲜汁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50:59关于第56821715号“鲜汁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185号
申请人:可口可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正海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5日对第56821715号“鲜汁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772179号“美汁源及图”商标、第22925143号“美汁源100及图”商标、第4661533号“美汁源 果粒橙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名下70多件商标,其中有很多商标是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抄袭和抢注。被申请人实为代理机构监事,其利用行业便利,囤积、摹仿他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三、申请人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第32类商品上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通过长期宣传和使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U盘):1、申请人所获奖项及荣誉;2、申请人简介及其情况介绍;3、可口可乐公司中国网页图片;4、可口可乐公司介绍资料及其中国网站介绍扫描件;5、《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企业名录;6、可口可乐公司参与公益事业的资料;7、“Minute Maid”(美汁源)产品发展介绍;8、“Minute Maid”、“美汁源”系列商标注册信息;9、“美汁源果粒橙”商品外包装设计确认件、产品标识咨询报告;10、相关媒体报道资料;11、广告宣传资料;12、“美汁源”产品销售发票、送货单;13、可口可乐公司相关维权资料;14、在先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15、被申请人商标列表、部分抄袭他人商标信息页及被抄袭品牌介绍;1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2类“乳清饮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鲜汁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汉字“美汁源”,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果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已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四、本案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且其作为独立的主体,并不能当然推定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系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五、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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