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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070693号“食源珍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50:03关于第45070693号“食源珍酿”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823号
申请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宣城市食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对第45070693号“食源珍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15235号“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33762号“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204406号“珍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065007号“珍品珍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065008号“珍品珍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是驰名商标,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淡化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抄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的历史渊源及其所获荣誉证书;2、引证商标注册信息;3、申请人“珍及图”商标知名度受保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31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其在第33类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21日被核准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在1768期《商标公告》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所提评审理由在《商标法》中已有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为汉字组合“食源珍酿”,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经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对申请人有关请求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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