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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669012号“石固达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49:43关于第18669012号“石固达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590号
申请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捷诚智权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得时宝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得时宝装饰材料厂)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对第18669012号“石固达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我国石材胶粘剂行业中的领军企业,旗下“快固达”“施固达SHIGUDA”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035929号“快固达KUAIGU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98657号“施固达SHIGU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98658号“施固达SHIGU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 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资质证明、行业排名、获得荣誉、参与起草编制修订的行业标准文件及证书、广告宣传及销售证明资料、商标注册情况;在先相关案件裁决等。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应构成争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知名度及原被申请人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独创设计,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原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撤销公告、商标流程;在先相关案件裁决;原被申请人官网及品牌介绍网页、获得荣誉、宣传及销售证明资料。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市白云区得时宝装饰材料厂于2015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类“防水粉(涂料);涂料(油漆);防水冷胶料;油漆;印刷油墨;颜料;染料;防腐蚀剂;松香;油漆粘合剂”商品上。该商标于2022年8月20日核准转让至广东得时宝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名下。
2.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已被依法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88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1类抛光和底漆浆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规定,本案根据当事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根据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一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在先权利已不存在,据此,对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一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的相关主张,我局予以驳回。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水粉(涂料);涂料(油漆);防水冷胶料;油漆;油漆粘合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识读文字“石固达”与引证商标二识读文字“施固达SHIGUDA”文字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在前述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油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为恶意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防水粉(涂料);涂料(油漆);防水冷胶料;油漆;油漆粘合剂”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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