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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18961号“啾啾小站 JOJO ST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49:25关于第64918961号“啾啾小站 JOJO STAT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546号
申请人:朱祎炜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18961号“啾啾小站 JOJO ST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依法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06355号“啾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519926号“啾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293515号“润迪自然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和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及相关词汇解释。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除奶茶(以奶为主)、牛奶制品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获准注册,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子粉、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食品用果冻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子粉、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软饮料、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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