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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931046号“蚁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46:57关于第42931046号“蚁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132号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数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风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5日对第42931046号“蚁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086880号“蚁校”商标、第15928979号“蚁盾”商标、第20489701号“蚁鉴”商标、第19957250号“智能蚁”商标、第31153126号“邻客蚁”商标、第23032723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26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案件被认定与申请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九)的恶意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权益。3、被申请人恶意攀附申请人知名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2、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3、阿里巴巴集团概况;4、相关媒体对阿里巴巴集团的报道;5、申请人关联公司及关系证明;6、相关媒体对“蚂蚁金服”、支付宝、余额宝的报道;7、支付宝所获荣誉及行业地位证明;8、余额宝所获荣誉;9、有关“蚂蚁金服”的使用和宣传材料、广告合同;10、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11、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及相关介绍;1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13、被申请人网站备案;14、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八、九已为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公司宣传页及控股公司信息、销售凭证;被申请人软著证书及高企证书、工商变更证明;“蚁柜”在20多个省市投放的照片;关于“蚁柜”的百度搜索结果。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提交了以下证据:在先无效宣告裁定。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上海久傲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云计算”等服务上,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9月21日第1760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0年10月27日,争议商标权利人变更为上海数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九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引证商标八、九核定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有一定差异,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加以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列举的其它案件的审理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的当然依据。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区别明显,未构成对引证商标八、九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或者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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