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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553390号“RDBAMA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44:08关于第30553390号“RDBAMAB”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936号
申请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泉州市宾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30553390号“RDBAMA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039881号“ROB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91963号“老板 ROB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607561号“老板 ROB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被申请人具有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是一种搭便车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荣誉证书、市场占有率的统计数据、统计调查信息证明、在先案例决定书、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泡、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商品上,于2019年3月28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三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3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由字母“RDBAMAB”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ROBAM”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泡、水冷却装置、运载工具用供暖装置、水加热器、水龙头、冲水装置、水净化装置、电开水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水龙头、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用杀菌灯、自动浇水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老板 ROBAM”商标经宣传使用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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