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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7328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42:44关于第6367328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340号
申请人:深圳市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732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901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740724号“鑫壹诺汽车维修服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5864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727574号“年年有余物业 NIANNIANYOU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冷冻/冷藏仓库、低温物流中心及食品工厂的室内装潢修理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装门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清洁建筑物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二、四中的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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