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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50967号“蜜城鲜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42:27关于第63650967号“蜜城鲜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174号
申请人:张家铭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50967号“蜜城鲜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98949号“蜜城鲜饮 MI CHENG XIAN YIN”商标、第52792396号“爱蜜城鲜饮 AI MI CHENG XIAN Y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了无效宣告,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均不稳定。同时,申请商标与第7254720号“密城 MI 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蜜城鲜饮”,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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