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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862236号“慕克菲迪 MOOCFEND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41:31关于第46862236号“慕克菲迪 MOOCFEND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866号
申请人:芬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慧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46862236号“慕克菲迪 MOOCFEND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472743号“FENDI”商标、第18472750号“芬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FENDI/芬迪”系列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在中国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服装、手提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多件商标均系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及其他多个主体的品牌、企业字号,具有傍名牌的故意,该行为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百度搜索关于“FENDI”和“芬迪”的介绍及相关信息;
2、360个人图书馆关于全球19大奢饰品品牌在中国开店数目的介绍;
3、芬迪门店信息网络搜索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4、FENDI中国官网及各大网上购物商城销售“FENDI”系列产品页面打印页;
5、图书馆出具的“FENDI”和“芬迪”检索报告;
6、相关异议、异议复审、无效宣告裁定复印件;
7、被抄袭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06月0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21年02月14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宣告争议商标的无效,且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问题不再评述。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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