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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2549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38:06关于第6092549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329号
申请人: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254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603996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第9586654号“T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洪强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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