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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30274号“珀瑞康 PARI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37:37关于第63730274号“珀瑞康 PARI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245号
申请人:深圳市绿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30274号“珀瑞康 PARI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65368号“帕莱克 par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案件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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