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10878025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34:44关于第10878025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5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轻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信
申请人因第108780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635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2018年7月27日至2021年7月2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技术研究;质量检测”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1.技术研究;2.节能领域的咨询;3.工程学;4.质量检测;5.化学服务;6.生物学研究;7.材料测试;8.建筑学咨询;9.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于指定期间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简介页面;
2.申请人官网上对于“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及其提供服务的介绍;
3.申请人授权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书》。
经调阅,申请人在原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使用的证据(编号续前):
4.申请人授权许可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书》;
5.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宣传册;
6.申请人授权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书》、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7.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宣传册;
8.参展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5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8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工程学;质量检测;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材料测试;建筑学咨询;建设项目的开发;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2021年7月27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针对申请人提起复审申请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商标使用许可书》仅能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情况,不能证明实际使用情况,其他证据未体现复审服务内容,且宣传册、参展照片等证据无证据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工业品外观设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