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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28179号“图虫·Premium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33:27关于第62928179号“图虫·Premium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399号
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抖音视界(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28179号“图虫·Premium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13600号商标、第1430863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13534号商标、第4284167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6689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对申请商标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信息、名义变更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五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部分“Premium”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显著识别英文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技术研究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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