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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65739号“卡车超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31:42关于第63665739号“卡车超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505号
申请人:合肥惠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65739号“卡车超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56228号“陈志新 卡车人 大讲堂 KACHERENDAJIANG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显著识别的中文文字“卡车人”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教育、培训等同一种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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